省高院、省妇联联合发布5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厘清返还边界,让彩礼归于礼
彩礼,一直是牵动千家万户的社会热点。高额彩礼、闪婚闪离、婚约财产纠纷,每每引发公众热议。为回应群众关切、统一裁判尺度,8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妇联联合向社会发布5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厘清彩礼返还边界,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未登记未共同生活,彩礼全额返还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张某与杨某确立恋爱关系。为缔结婚姻,张某于同年12月给付杨某彩礼7万元。此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后因产生矛盾,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彩礼。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认定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又未共同生活,给付彩礼的缔结婚姻目的完全未实现,判决杨某返还张某7万元彩礼。
法官说法: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不同于一般的人情往来和消费性赠与。实践中,一些地方还存有“订婚即定亲,收了彩礼不用还”的旧观念,一旦婚约解除,往往因财物返还争执不下,激化矛盾。本案处理表明,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形下,给付彩礼的目的完全落空,给付方请求返还的,法律予以刚性支持。这一裁判严格适用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在尊重民间风俗的同时守住法律底线,明确传递出彩礼不是“一收了之”的信号,引导公众摒弃借婚姻敛财的陈规陋习,树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婚恋观,让彩礼回归祝福本意。
未登记但长期同居并生育,彩礼不予返还
基本案情
2020年,吴某与未达法定婚龄的李某依习俗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婚礼前吴某给付李某父亲彩礼13万元,其中5万元转为李某陪嫁,存单交由吴某父亲支取使用。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年多,并于2021年生育一子。共同生活期间,李某承担了照顾家庭、生育及抚育幼童等责任,其余8万元彩礼已实际用于孩子满月礼金、衣物、金锁及日常消费。2022年双方分居,吴某起诉要求李某及其父亲全额返还13万元彩礼。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孕育子女、彩礼实际使用和嫁妆情况、女方为家庭的付出等因素,判决驳回吴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返还彩礼不能“一刀切”。“共同生活”不仅承载着给付方对婚姻的期待,也对女性的身心健康产生深刻影响,尤其是在怀孕、分娩、抚育子女过程中,女方往往付出了大量无法量化的心血和成本。若仅因缺少一纸婚书就判令全额返还,将有违公平。本案裁判将共同生活时长、彩礼实际花销去向、孕育子女的事实和女方为家庭的无形付出等一并纳入考量,符合社会公众对婚姻家庭公平正义的普遍认知。
以未付清彩礼为由拒办登记,彩礼及大额财物全额返还
基本案情
闫某与张某经人介绍恋爱并议婚,约定彩礼13.14万元,闫某分两次支付12.8万元。举办婚礼后双方仅同居一晚,张某便返回娘家,未形成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恋爱及备婚期间,闫某还支付首饰款3万元、购车首付5.3万元,并多次转账“520”等特殊含义款项共1万余元。张某以彩礼尚未付清、车贷未还清为由,多次拒绝办理结婚登记。闫某认为张某并无结婚意愿,起诉要求返还全部彩礼及大额财物。法院认定,首饰款和购车款均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给付,属于彩礼范畴;特殊寓意的小额转账则属一般赠与。张某将婚姻登记作为索取财物的条件,对婚约解除存在重大过错。鉴于同居时间极短且未孕育子女,判决张某全额返还彩礼12.8万元、首饰款3万元、购车款5.3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双方仅同居一晚,张某便将索要剩余财物作为继续履行婚约的前提,背离了婚姻以感情为核心的本质,实质上是借婚姻索取财物。人民法院判令全额返还彩礼及大额财物,重申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刚性立场。无论是否办理登记,只要一方将婚姻作为敛财手段,其不正当目的便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该案裁判让彩礼回归表达情感与祝福的本来面目,引导青年男女以真挚感情为纽带,自觉抵制以金钱衡量婚姻的错误观念,具有鲜明的价值引领作用。
短期同居,日常消费性支出不认定为彩礼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药某与许某商议结婚,约定彩礼10万元可在共同生活中分次给付,主要用于许某清偿个人债务及抚养其所带的两名女儿。双方共同生活约七个月。其间,药某向许某转账5.2万元,另为家庭日常消费及许某女儿支付各类款项4.29万元。许某多次以彩礼未足额给付为由拒绝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12月双方分开,药某起诉要求返还80%的彩礼即7.6万元。法院审理认为,5.2万元转账金额较大、时间集中,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给付特征,应认定为彩礼;而4.29万元系日常生活开销及一般性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综合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许某以彩礼未付清为由拒婚有过错等情节,判决许某返还彩礼5.2万元。
法官说法:恋爱和同居期间的财物往来性质并不相同。日常消费性支出、小额赠与,属于维系感情的情谊行为,不宜由司法强行调整;而彩礼是附结婚条件的大额给付,当婚约解除、目的不能实现时,才涉及返还问题。本案判决精准区分了彩礼与日常消费,明确恋爱同居中的生活开销、对子女的小额花费等不纳入返还范围,厘清了一般赠与和彩礼的法律界限。同时指出,许某以彩礼未付清为由一再拒婚,有违诚信和婚约初衷,对婚姻未能缔结负有责任。该裁判在依法保护财产权的同时,避免对普通情感支出的过度干预,为公众理性把握婚恋期间的财物往来提供了清晰标尺,有利于推动形成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为结婚给付的大额金饰,认定为彩礼
基本案情
2023年,刘某建与刘某平恋爱后同居。商议结婚事宜时,刘某建给付刘某平母亲彩礼18.8万元,并赠予刘某平价值5.5万元的“五金”首饰,其中一枚金戒指由刘某建保留。2024年9月双方按习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8个月后,双方因矛盾分手,刘某建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及首饰。法院认为,5.5万元“五金”给付于商议婚事期间,目的明确指向缔结婚姻,符合当地婚嫁传统,且价值远超日常消费,应当认定为彩礼而非一般赠与。在扣除刘某平为筹备婚礼购置家具、婚纱等合理支出后,依法判决刘某平及其母亲共同返还彩礼及首饰折价款共计15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通过考察给付时间、目的、当地习俗和财物价值,将大额“五金”界定为彩礼,区别于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小额馈赠。同时,裁判并未简单全返,而是扣减女方为共同生活所做的合理支出,在保护男方财产权利与认可女方实际付出之间寻求平衡。这一思路体现了家事审判追求实质公平、情理法相融的理念,明晰了大额贵重财物在彩礼认定中的规则,有助于减少因首饰、大件物品引发的纠纷,引导双方以诚相待、理性规划婚姻。
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