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4月14日表决通过《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性法规,旨在以法治方式破解城市发展从增量扩张转向存量提质过程中的堵点难点,为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当前,中国城镇化正从快速增长期转向稳定发展期。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城市更新”以来,这一概念已从政策倡导走向立法实践。山西部分城市面临基础设施老化、功能配套不完善、特色风貌弱化等问题。近年来,太原、大同、长治等地在老旧小区改造、旧厂区转型、历史街区修复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城市更新范围不明确、部门职责不清、资金筹措机制不健全、群众参与渠道不畅等共性难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条例》共6章42条,构建了“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划实施体系。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被要求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以此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依据。《条例》明确区分了单一物业权利人、多个物业权利人以及公共利益类项目的实施主体确定方式,并规定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
《条例》在制度设计上突出四个特点:
将“以人为本”置于首位。《条例》第十九条既强调危险住房改造、管网更新、道路绿化等“物”的更新,又明确要求推进完整社区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完善、适老化适儿化改造等“人”的需求,体现“投资于物”与“投资于人”的紧密结合。
强化系统观念。《条例》第七条要求建立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开展统筹管理。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明确建立与城市更新相适应的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和风貌管理制度,对山体、水体、植被等自然生态景观风貌实施规划管控。
坚持特色发展。山西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被纳入立法保护框架。《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建立“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的保护前置制度。此外,明确不得大规模迁移砍伐树木、滥建文化地标、随意更改老地名。同时鼓励在保持传统格局和外观风貌基础上,通过加建、改建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构建多元化保障机制。《条例》从政策、资金、土地、技术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支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明确税费减免、土地供应、容积率奖励等优惠政策。
《条例》还明确了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并畅通了公众投诉举报渠道。
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