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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12/24 

居住区、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35%。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记者日前从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城市景观道路绿地面积占道路比率不低于40%;河道两岸绿地宽度单侧不低于12米。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25%。工程建设项目因客观环境限制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太原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按照原设计恢复绿地,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此外,《条例》针对城市绿化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痛点、堵点提出可操作性条款,如新建、改建、扩建各种管线,管线架设先于城市树木种植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修剪;管线架设晚于城市树木种植的,由管线管理单位负责修剪,有效避免了相关政府部门交叉管理的现象。
  《条例》还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妨碍交通、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无移植价值的;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确实需要的;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经太原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每砍伐一株树,应当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8厘米以上的同种或者等值树木不少于15株,也可以出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补栽。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可先行处理并及时恢复。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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