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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9/7 

本网讯:明知是法院查封的财产,竟然私自处置。9月3日,尖草坪区法院发布消息,该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11月,尖草坪区法院、杏花岭区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分别查封某公司(李某为法人代表)的螺旋焊管生产设备,并由李某对查封的设备负责保管。2016年1月15日,李某因与王某有借贷纠纷,在明知设备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同意王某将设备拉走出售,所得钱款用于归还王某欠款。得知这一情况后,因李某涉及多个执行案件,且其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尖草坪区法院、杏花岭区法院即把李某列入失信名单,同时分别以李某涉嫌犯罪将其移送至公安机关。然而,李某却恶意躲避法院执行和公安抓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9年12月18日,李某被公安尖草坪分局民警在广西柳州抓获。2020年5月12日,尖草坪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结合其犯罪性质、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对于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不少当事人认为自己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不是犯罪。实际上,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否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刑法》明确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来源: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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