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已于6月1日起实施。6月19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印发《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随地吐痰者不服从教育、拒不整改的实施行政处罚,建立行政处罚记录制度,对情节严重者予以公开曝光。
《通知》要求,各市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进行查处和与居(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共建共治的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化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杜绝工作人员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
重点加强对公园、广场、主次干道等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检查,通过公布举报电话或12319热线受理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处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宣教劝导为主,积极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形成良好的公共卫生意识。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对随地吐痰者不服从教育、拒不整改的实施行政处罚,建立行政处罚记录制度,对情节严重者予以公开曝光,通过“严管重罚”遏制随地吐痰的不文明行为,切实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作用,建立良好的公共卫生秩序。
同时,有计划地与居(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和所有权人等签订共建共治协议,由各责任区负责单位(人)维持责任区内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设置禁止吐痰标志、发现并劝阻随地吐痰行为、及时清除痰渍,对所属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者及时移交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整合运用公安、交警等部门视频监控资源,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获取有关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助力随地吐痰调查取证工作。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