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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男子认罪认罚被从宽处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5/10 

本网讯:因讨要3000多元工资未果,男子乔某一怒之下毁坏自己此前帮人装修好的吊顶,造成财物毁损,自己也因此触犯法律。5月8日,古交市检察院发布消息,该院综合考虑后对乔某做相对不起诉。2019年,乔某受雇于包工头高某,在古交市马兰矿某招待所做装修工程。完工后,高某拖欠了乔某3000余元工资。当年10月24日晚7时许,乔某讨要劳动报酬未果后,一气之下来到招待所,徒手将二楼楼道内装修好的吊顶掰烂泄愤。经鉴定,被掰烂毁损的吊顶,市场价值6000余元。

今年1月17日,乔某与招待所达成赔偿谅解协议。4月14日,古交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乔某移送古交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为没拿到工钱,我才做出了不理智的行为。我想着等拿到钱,再把吊顶装修好。”接受讯问时,乔某说出了当时的冲动原因,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综合考虑乔某的犯罪动机、犯罪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等因素后,古交市检察院决定对此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4月30日,办案检察官向乔某宣读了不起诉决定,同时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收到不起诉决定书那一刻,乔某既悔恨又感激。

“维权不能违法!”办案检察官提醒,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盲目采取违法手段讨薪,切记要合法理性维权,必须坚持底线、尊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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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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