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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12人被判刑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4/30 
  本网讯:4月26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陈某峰等12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一案,在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冬季开始,被告人张某兵、孟某宏、孟某奇等分别在孝义市、五台县采取布设铁夹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之后陆续将捕获的猫头鹰、野兔、豹猫、雉鸡、獾子等野生动物出售给王某伟(另案处理)获利1万余元。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猎捕的猫头鹰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雕鸮、豹猫、雉鸡为“三有”野生动物。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峰在榆社县采取挖陷阱、布置铁夹等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019年5月,公安机关从其住所查获野生动物活体7只、野生动物死体217只、动物角18个、被切割动物死体13块及604个猎捕夹等作案物品。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鸳鸯1只、雕鸮4只,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雉鸡、斑嘴鸭、赤狐、豹猫、狍等为“三有”野生动物,合计经济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武某全、白某稳等八人分别在汾阳市、孝义市、灵石县、晋中市榆次区、长治市屯留区等地采取设置铁夹等方式猎捕野生动物,之后将捕获的部分野兔、豹猫、野鸡、猪獾等野生动物出售给王某伟(另案处理)获利1.7万余元。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猎捕的雉鸡、狍、猪獾、绿头鸭等为“三有”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峰等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间,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三有”和其他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均已构成犯罪。被告人陈某峰、张某兵、孟某宏、孟某奇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武某全、白某稳等8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非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汽车、猎捕夹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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