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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12名被告人一审分获有期徒刑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4/28 

本网讯:挖陷阱、布设铁夹,非法猎捕猫头鹰、豹猫、猪獾等野生动物,再出售给他人牟利……4月27日,省高院发布消息,我省法院日前通过远程视频审理,宣判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狩猎案,陈某峰等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据悉,我国《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出台后,我省宣判的第一案。

2017年冬季开始,被告人张某兵、孟某宏、孟某奇等分别在孝义市、五台县采取布设铁夹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之后陆续将捕获的猫头鹰、野兔、豹猫、雉鸡、獾子等野生动物出售给王某伟(另案处理)获利1万余元。经司法鉴定,猎捕的猫头鹰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雕鸮,豹猫、雉鸡为“三有”野生动物。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峰在榆社县采取挖陷阱、布置铁夹等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2019年5月,公安机关从其住所查获野生动物活体7只、野生动物死体217只、动物角18个、被切割动物死体13块,以及604个猎捕夹等作案物品。经司法鉴定,其中鸳鸯1只、雕鸮4只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雉鸡、斑嘴鸭、赤狐、豹猫、狍等为“三有”野生动物,合计经济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武某全、白某稳等8人分别在汾阳、孝义、灵石、榆次、屯留等地,采取设置铁夹等方式猎捕野生动物,之后将捕获的部分野兔、豹猫、野鸡、猪獾等野生动物出售给王某伟,获利1.7万余元。经司法鉴定,猎捕的雉鸡、狍、猪獾、绿头鸭等为“三有”野生动物。

忻州市忻府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峰等12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间,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三有”和其他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庭审中,部分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

4月24日,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宣判了这起案件。被告人陈某峰、张某兵、孟某宏、孟某奇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5年6个月至2年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武某全、白某稳等8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2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非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汽车、猎捕夹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记者 刘友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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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野生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斑鸠、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等,共计1700多种。

《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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