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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点着同事衣服 没成想惹“放火罪”上身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2/24 

因泄愤点燃他人衣服,此行为是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2月23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通报一起特殊的放火案。
  王某是一家服装店的员工,因为工作不力常常被店长当众批评,这让王某感觉很没面子,久而久之便产生报复心理。
  1月4日11时许,王某来到服装店的员工宿舍,见宿舍无人,便用打火机点燃同事放在床边的衣服。
  “衣服一烧起来后,我就走了。”王某事后称,自己的行为完全是出于报复,至于会造成如何的后果并未多想。此后,店内的清洁工及时发现火势,并拨打了火警电话,火被迅速扑灭,所幸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经调查,王某放火行为导致过火面积4.5平方米,烟熏面积17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6113元。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到底是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放火罪呢?检察官释法说理,两罪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放火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放火行为,本身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如果其行为已危害或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应认定为放火罪。
  本案中王某的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结合燃烧对象的性质、所处的位置环境、与周围可燃物的距离等综合判断。王某虽是针对同事的个人财物进行焚烧毁坏,但其明知衣服属于易燃物,在人员密集的商场,一旦燃烧起来,火势迅速蔓延,后果不堪设想,却放任这种危险结果的发生。主观上,王某有放火的故意,客观上该放火行为足以致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处于危险状态,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此,王某虽是出于泄愤目的烧毁他人衣服,但其行为最终却构成了放火罪。
  在此,检察官提醒,生活中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时,应采取合适方式、合理途径处理。切勿因一时冲动,采取暴力、放火等极端行为,否则容易酿成大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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