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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7种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可免处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4/22 

本网讯:4月21日,记者从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目录清单》印发,明确对7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以优化太原市营商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7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分别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7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均列明了不予处罚的条件和标准。如“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不予处罚条件设定了两条:一是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一类污染物除外);二是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超过1小时,且每小时排气量不足500标立方米、污染物排放量小于0.5吨。而且,充分考虑了企业主观恶性程度。如“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明确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属非主观故意,能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且及时纠正的,可以免于处罚。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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