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
单位设定的试用期合法吗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6/29 

湖南省刘先生:我是今年应届的大学毕业生,虽然硕士研究生考试过了国家线,但调剂的高校都不是很理想。我考虑很久决定留在太原找工作,因为决定下得有点晚,再加上疫情影响,找工作的过程有些费劲。现在找到一家我认为还可以的单位,并要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可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上写明试用期为三个月。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上的试用期限合法吗?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王忠铭律师:“试用期”是出自《劳动法》的一个概念,它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有着它的积极意义。对用人单位来说,仅仅通过笔试、面试等环节不一定能找到完全适合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同时,对于劳动者来说,能否接受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劳动环境和用工制度,都还是一个问号。因此,法律规定了“试用期”这个概念,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有一段时间来进行磨合,使双方能够找到较为合适的人选和岗位,保障最终确立的劳动关系能够更加稳固。
  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和其他保障都可与“转正”后不同,因此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法律对于“试用期”作了限制性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此条规定,单位与你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因此,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上的试用期是违法的,你应该向单位指出。

来源:山西日报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人员查询

Copyright 2007-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山西法制视点网 版权所有

单位:山西法制视点网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党校路学府公寓1号楼

电话:0351-7022220

网络运维:太原天祥网络

晋ICP备10202559号

晋公网安备 14010502050730号

监督电话:15003511375

法律顾问:山西运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0351-702981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晋B2-20100046

广告经营许可证1401004000003

互联网电子公告(法制论坛)许可证晋B2-20100046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140105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