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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不得少于30日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7/13 

本网讯:7月10日,太原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太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

听取意见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通过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缩短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时应说明。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通过适当方式反馈并说明理由。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存在较大分歧的,可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应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听证会举行15日前,决策承办单位应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以及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需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形成听证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应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主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不予采纳理由等内容。决策承办单位应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进一步研究论证,完善决策草案。

来源: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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