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4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修订)》作出说明。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孙剑纲主持会议;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蔡汾湘作新闻发布。
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决定共十五条,主要内容是:(一)依法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修改决定规定以列举方式明确依法全面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范围,并强调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为增强法规可操作性,修改决定还列举了可以食用的常见家畜家禽种类,便于公众理解接受。(二)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修改决定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服务等交易、消费场所及运输、仓储、寄递等经营者,不得为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提供条件、场所或其他服务。餐饮经营者不得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等招揽顾客。(三)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修改决定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食用、交易、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及时处理。(四)加大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宣传力度。修改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等应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成员增强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五)加大对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修改决定分别对违法食用、交易、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体现出法律对上述违法行为的震慑。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重要论述的实际行动,这次修订,紧紧围绕我省宗教事务实际,着力解决我省宗教事务存在的实际问题,增强可操作性,体现山西特色,是我省立法工作中一次实施性法规的立法探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关于宗教院校的办学管理和宗教教育培训;(二)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三)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四)关于宗教活动的举办等方面。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引领推动、服务保障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现由“以量谋大”到“以质图强”的重大转变,充分发挥高校服务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我省实施办法的修改完善工作。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与原实施办法相比,主要有4方面重大修改:一是充分发挥立法引领作用。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高等教育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并将立德树人作为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二是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三是突出了立法的针对性。针对我省高等教育布局和科类结构不够合理的突出问题,增加“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分类发展体系,引导高等学校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规定;针对我省优质教育资源比较短缺的现状,增加“通过重点投入、政策支持、资源保障等措施,推进高水平大学、重点学科和一流专业建设”的规定等。四是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针对原实施办法中高校办学自主权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规定较为原则的问题,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作出了细化规定,使得层次更为清晰、更便于实践操作。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山西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