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日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山西省_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提纲(试行)》(以下简称《编制提纲》),这些重点你需要了解。
关于《山西省_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名称的确定。2019年1月8日由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明确要求,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方案应包含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内容,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合并编写,统一名称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随着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要求,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写,统一名称为《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
为便于行使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职能,现将采矿权人需编制的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土地复垦全部内容相应方案名称确定为《山西省_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也就是说,今后要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统一编制《山西省XX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减轻了企业负担。
关于《山西省_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内容的编制。
此次制定印发《编制提纲》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矿山土地复垦三方面相关内容的编制要点、矿业权人在具体编制《山西省_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时,仍要参照和执行有关该三方面单独和综合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并在文本中充分衔接,融会贯通。
关于《山西省_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一)按《编制提纲》编制的《山西省_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按照采矿权发证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自然资源部门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具体审查时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并组建评审专家组,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出2-3名管理人员或专家参加,并提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具体意见。方案经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的,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法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意见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最终审查意见;方案经评审专家组评审未通过的,矿业权人对方案修改完善或重新编制后,应按相关规定再次组织评审。
《山西省XX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发证权限,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方案进行评审,避免多头管理,重复评审。简化了方案审查。
(二)自2020年7月1日起,矿业权人报相关自然资源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的《山西省_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当按此次印发的《编制提纲》编写;2020年7月1日之前,矿业权人已提交或通过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但未包含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面内容的,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另册编写《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由所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2020年6月30日前,已经编制完成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可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评审,出具审查意见。解决遗留问题。
(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编写及评审工作“三合一”的通知》(晋国土资函[2016]430号)所附《<山西省xx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提纲》中涉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两部分的编写提纲以该《编制提纲》为准。
来源:山西新闻网生态频道